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》正式公布,2026年起施行!这些亮点值得关注
日前,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,正式公布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,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,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,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。《条例》共7章49条,系统构建了生态环境监测的制度体系。
一是确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定地位。《条例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,并将其履行情况纳入监督管理范围,对未设立质量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处2-20万元的处罚。
二是强化监测设备的全周期管理。《条例》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,将监管视野延伸至设备管理端。
三是引入过程性监控的"电子眼"。《条例》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安装、使用可以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,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。
一是确立备案制度。《条例》规定技术服务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、技术能力等条件,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,提交书面承诺。
二是明确行为规范与独立性要求。《条例》明确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质量管理制度,并禁止机构超范围承接业务、转委托和同时接受利益冲突的委托。
三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。《条例》规定,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,委托单位应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测服务活动加强监督。
一是鼓励智慧监管与非现场检查。《条例》提出加强部门联合检查,鼓励通过非现场检查、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。
二是实行分级分类精准监管。《条例》规定根据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、能力、信用等实行分级分类监管。
三是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。《条例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自行监测信息,要求将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及其书面承诺等向社会公布。
生态环境监测条例











本文综合自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》官方文本及生态环境部官方解读,旨在传递更多信息。